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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业主投诉物管四大“不作为” 收费问题成矛盾焦点(图)

  物业管理投诉多,物业收费一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焦点,日前,东莞市房管局联合东莞市物价局出台《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物业费收多少必须与业主相互协商,物业收费要透明。而物业公司在接到消息后则表示,目前东莞物业收费太低,造成了不少物业公司的生存出现困难。

  《细则》解读

  物业费要与业主协商确定

  《细则》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具体标准由物业在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如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标准的,物业必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等形式协商确定物业费标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行。

  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而如果不实行明码标价或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未经市物价局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东莞市物价局将对其依法查处。

  配套车位(车库)不得重复收取服务费

  同时,《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已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配套车位(车库),不得重复收取车位(车库)服务费。

  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